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裴璇 字数:2329

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方法,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及其意义。但是,就目前而言,法律解释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其在适用中出现许多争议。其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而我们又必须要从这些矛盾中作出相应的选择。

对法律解释方法这一问题的争议在法律解释的诸多问题中最为常见,也最为突出。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虽然这些方法在实践中经常被加以适用,但是实际之间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当然,其中最明显的矛盾莫过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之间的矛盾。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必须具有明确的含义,而文义解释因其解释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被作为我们在法律解释时选择的首要方法。但是仅使用文义解释是不够的,因为在法律条文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词多义的情况,如果单纯从文义解释入手很难准确的把握好法律的尺度,这时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也就是需要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一边追求客观公正性,一边追求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选择的矛盾。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积极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就很可能导致解释与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采取文义解释的同时通常会兼顾立法者的目的,从而达到一个最佳效果。可问题在于,一个法律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目的也是千差万别的,比如立法的目的可能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但对于司法而言,其目的可能是侧重于法律的实施,对于法律监督者而言,侧重的又是其他目的。而且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某一部法律的目的和某个法条的目的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由于过于追求各自的目的从而造成相互竞争、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法律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础,有着法律固有的优点,但其若想让稳定性较高的法律快速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显然是不够的,这时目的解释就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它能使得法律在固有的基础上具有最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本末倒置,抛弃文义解释而单纯的追求目的解释,必然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成为法律解释方法在现阶段需要解决的头等问题。

我国江苏省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很好的看出文义解释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定性,从而帮助我们平衡各种法律适用方法在实践中的适用。2008年09月04日,南京市市民吴宝昌在驾驶其小型客车时将骑着自行车迎面而来的周松池撞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发后,南京市公安局认定二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吴昌宝驾驶的客车由于已经在南京市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因此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后吴宝昌一次性支付了周松池抢救时的医疗费,并给其家人30000元钱作为补偿。但原告对此并不满意,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法院查明原告周松池生前有妻子汤文霞、两个儿子周和宏、周和奇,以及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的弟弟周荣池。而其弟周荣池从小就有智力缺陷,下, 生活不能够自理, 经相关机构鉴定后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无法独立生活。周荣池未婚, 其父母去世后, 一直与哥哥哥周松池一起生活, 并由周松池负责赡养。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周荣池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就应用到了多种解释方法。首先,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的进行了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为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根据文义解释将会发现本案中周松池的弟弟周荣池是否为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单靠文义解释的方法法官无法对该案作出裁判。这就充分显示出了文义解释的狭隘性和模糊性,其在许多时候没有办法直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据。因此,这时我们就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辅助。根据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时,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便可知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弟、妹,是否属于本案中争议的赔偿对象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时,借助体系解释也无法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充分的依据时,法官就需要采用目的解释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注重孝道的民族,自古以来就强调家庭和谐的重要性,更是将尊老爱幼、互帮互助作为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因此,可知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是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为目的的。本案中周荣池已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其性质与无父母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是一致的,都是单靠自己的能力无法在社会中生活,因此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故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3种解释方法的综合应用可知,被告吴昌宝和保险公司应当负担周松池的弟弟周荣池的生活费。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法院的裁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若根据严格法治理论,法律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含义进行,而其在该案件中并不能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实际上在很多案件中,作为法律解释基础方法的文义解释并没有办法单独应用,必须与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才能适用。特别是目的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一问题,为法律谋求更多元化、更灵活的适用。只有将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平衡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在现实生活中才能得到更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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